福建省卫生计生委: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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