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采购方式
《意见》规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最高限价范围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确定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含剂型、规格)、中标生产企业、药品采购数量及价格。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
同时,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根据采购参考价自行网上交易和阳光采购。
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进行跨区域联合采购。
关键词:配送
《意见》明确,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省统一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政策。基本药物配送费用按中标价的3%~5%确定,包含在中标价内。同时,提高配送集中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遴选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任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从中择优选定若干企业进行配送。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记者 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