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中
限制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
对于违规出让土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意见》指出,将建立健全土地出让违规预警体系,对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实施网络审核过滤和违规预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土地出让公告的动态监测监管,发现违规设定前置条件的,应责令暂停出让活动,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已成交的,其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主要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凡拟“毛地”出让的,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之前,应按权限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土地出让后
禁止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
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调整变更程序;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需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禁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用地审批后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其增加部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房产主管部门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价款的办法,准许其按商品住宅进行销售,也不得予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历史上已建成并剩余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政府按规定收回并统一进行公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