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范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胡敬有期徒刑13年,判决王太平有期徒刑14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广贵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在胡敬租赁的房屋内查获的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上诉称气瓶合法且用途广泛
因本案被告人胡敬在哺乳期,目前仍被取保候审。11月25日,胡敬向澎湃新闻表示,判决后,她和丈夫王太平已经分别提起上诉。两上诉人均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胡敬在上诉书中称,其与丈夫王太平既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更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判刑过重。先前因为害怕才认罪,但事实上,其只认可销售26个高压气瓶,并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
胡敬认为,一审判决将涉案高压气瓶认定为“用于气枪上的高压气瓶”,意即涉案高压气瓶是专用于枪支的配件,进而认定上诉人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和行为,“但这种认定逻辑无异于发生某起杀人案件后,法院将刀具店或者超市所卖的被用于杀人的菜刀认定为‘用于杀人的菜刀’,照一审判决逻辑,也可以将刀具店老板或超市老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王太平则在上诉书中称,本案所涉高压气瓶,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虽然,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枪支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同时该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但是,该批复正文中有一个限定,“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只有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才构成枪支中的零件,其他拥有合法资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非枪支零件。
王太平表示,本案当中,生产高压气瓶的企业拥有合法资质,所生产的高压气瓶具有广泛用途,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等等都需要。如果这样的产品属于枪支零件,那么该企业本身就已构成犯罪,断不可能反而拥有合法生产资质。
2018年3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该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曾针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刊发文章,文章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11月25日,澎湃新闻在某电商平台以“高压气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仍能搜到大量形制与上述案件相似的商品,经胡敬辨认,其中也包括她曾售卖并致其涉案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