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相同有效成分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该规则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
所谓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据悉,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对此,发改委提出: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规则》还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并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如《规则》明确规定: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 l(含10m 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 l以上的,每增(减)10m l,加(减)0.05元;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软袋最高加4元。(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