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再度调整了患病情况的婚前告知义务。
此前一审稿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稿将上述的“严重疾病”,修改为“重大疾病”,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婚前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重大疾病,只要患有疾病,就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但是只有在没有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另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一方应当在结婚登机前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外,二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还提出,何为“重大疾病”,哪些“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则婚姻无效,草案未作出明确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不够明确,实践中不便于执行。还有的委员建议恢复婚前体检。
三审稿未采纳上述观点。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重大疾病”是一个相对观念,具体含义和范围会随着医学实践的发展而变化,不宜也难以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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