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12月11日电 (记者张枨)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要求,政务公众账号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流价值,传播正能量。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传播和发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权威渠道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利用政务公众账号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职能不符的活动。应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以满足公众需求。《规定》明确,政务公众账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政务公众账号开通、运营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2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