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暴力袭警危及生命安全可开枪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关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规定,既为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