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法院审理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月12日凌晨5时许,姚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星光路,因琐事与朋友林某发生口角纠纷,姚某动手殴打林某脸部。案发后,林某报警,姚某送林某到医院治疗,途经晋江市大剧院路段时,遇民警被查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鼻眶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姚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当天,姚某就与林某达成调解,赔偿林某35000元。5月19日,姚某补偿林某12000元,并取得林某的谅解。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