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很难主动作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十二条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果房企不能确定自己的住宅项目是否属于某个学区,就不能贸然宣传有关学区的内容。
阅海壹号院等小区以阅海小学、阅海中学为宣传噱头,让该楼盘赢得大量购房者的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市民的相关投诉,该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取证阶段。同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市场监管局对户外广告有监管的责任,而对房地产商内部发行的彩页,或在室内打出的广告条幅则不在监管之列,对于开发商这种打“擦边球”式的宣传,市场监管局很难主动作为。所以,近几年来,该局没有收到消费者投诉房地产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例。
银川律师郭航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房地产销售中,广告和宣传资料对购房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承诺的条件较多,但很多广告中所宣传的条件并不写入合同中,但是往往像配套名校等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房屋的价格和购房者的购房倾向。虚假宣传致使购房者与其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对购房者的利益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退房等。若配套学校的实际情况如购房者所说,那开发商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业主也完全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 本报记者 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