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合同期内完成3篇论文或著作,大学教师蒋一文(化名)遭聘用单位解除合同。
2016年12月26日,蒋一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之前供职的浙江海洋大学(原浙江海洋学院)因为这一理由违规将他解聘,也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
1月16日,浙江海洋大学人事处处长方斌告诉澎湃新闻,没有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是因为学校正在清算蒋一文所需要交纳的社保,校方担心如果将赔偿给了蒋一文,他将来会拒绝回学校补缴社保。
同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陆法官告诉澎湃新闻,“案件会依法执行的。”
一审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据蒋一文介绍,他于2008年12月18日与浙江海洋大学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 人才住房协议书》,约定他到浙江海洋大学从事教学工作,且应在前五年完成一系列工作任务。蒋一文自称,他按约定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然而,2014年8月,浙江海洋学院以蒋一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认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要求他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因变更内容剥夺了自己本应享有的一些权利,蒋一文没有同意。
同年10月,浙江海洋大学单方面提出,解除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2014年11月起,浙江海洋大学停发蒋一文工资、福利及绩效考核奖,并停缴了社会保险费。
蒋一文诉浙江海洋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当年8月4日和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02号》显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浙江海洋大学继续履行与原告蒋一文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书》和《引进人才住房协议书》。浙江海洋大学需要支付蒋一文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80000元;2014年11月应发课酬720元;2014年下半年考核奖9500元和2014年度校发考核奖10780元。
澎湃新闻计算得出,涉及金额共计1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