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履行合同有瑕疵, 教师 赔学校3万元
浙江海洋大学不服判决,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审理终结。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认为蒋一文全面履行《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义务欠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定蒋一文赔偿学校30000元赔偿款,同时驳回了浙江海洋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发争议的是浙江海洋大学和蒋一文曾经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书》,其中约定“以第一作者完成至少三篇科研论文或著作”,双方对该项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浙江海洋大学认为“完成”的标准仅为正式出版,蒋一文的两本著作于2014年5月和6月出版,已超过五年期限。
蒋一文则认为“完成”的含义不等同于“发表”或“公开出版”,且该协议并未对“完成”作出界定,也未有相关补充说明或合同附件予以明确,其在2013年10月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且两本著作均在后续时间内出版,可确认其已在服务期前五年内完成《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工作任务。
“合同里面定的是,完成两本著作,那我是已经完成了,出版社出版的时间晚了几个月,这个不在我的责任,我的工作,我的科研已经完成了。”蒋一文对澎湃新闻表示,他个人无法控制出版社审稿和印刷的过程。
对此,浙江海洋大学认为,蒋一文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可以与出版社预签合同,当时原告并未向校方提供正式的书稿。
方斌对澎湃新闻说,学校在考核和人事仲裁的时候,无论是合同还是初稿,蒋一文都没有提交给学校,在法院出庭的时候,方斌才提交给法院合同,“我们完全认为,现在提供合同需要双方认可,我们没有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可能是后来补签的。”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签订出版合同的行为并不等同于正式出版的结果,两本著作的正式出版时间,超出了《人才引进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因此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层面上,蒋一文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蒋一文已在五年服务期内完成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两本著作实际出版时间延后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且其已就相关情况向学校进行了说明和告知,因此蒋一文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浙江海洋大学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为蒋一文已全面履行《人才引进协议书》第二条合同义务欠妥,予以纠正。浙江海洋大学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鉴于蒋一文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酌定蒋一文承担30000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