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鸿宝、郭雅琴诉称,钱辰飞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死亡,冯明旭作为受益人应承担公平责任,对其进行补偿。因冯明旭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冯季茂、柳海 蓉应承担 该补偿责任。周屯村村委会是涉案水塘的实际使用人,未在水塘边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应承担过错责任。王庄煤矿的生产作业造成塌陷地水塘的形成,客观上 导致了安全隐患的产生,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周屯村村委会、王庄煤矿等五被告共同给付因 钱辰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40万余元。
法庭上,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认可钱辰飞在对冯明旭施救过程中溺水死亡的事实,但提出,钱辰 飞不会游泳,却仍与冯明旭等人到涉案水塘戏水,且是到该水塘游泳的提议者之一,钱辰飞自身有过错。他们表示,同意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但因家庭经济 条件一般,对方要求补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结合案情对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周屯村村委会辩称,涉案水塘所在土地系采煤塌陷地,该土地已经于1990年由王庄煤矿征用,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周屯村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国有土地没有管理权;该地块自1990年至今一直闲置,不符合复垦条件,村委会没有实际使用,应该由王庄煤矿进行管理。
王庄煤矿则辩称,其对涉案土地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更无管理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责任应当由有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承担。死者为未成年人,钱鸿宝、郭雅琴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水塘管理人担责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对当事各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逐一阐述:
第一,关于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是否应承担补偿责任及应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钱辰飞在冯明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过程 中溺水死 亡,冯明旭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其与钱辰飞的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钱辰飞为了救助冯明旭而死亡,冯明旭作为受益 人应承担公平责任,在其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
第二,关于周屯村委会、王庄煤矿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 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水塘所在土地于1990年7月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矿与周屯村三队签订的《关于征用周屯村三队塌 陷土地的协议书》约定,王庄煤矿仅对采煤塌陷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受损进行补偿,但并没有支付任何管理费用,事后,也没有委托周屯村村委会管理,涉案水塘的管 理义务应由王庄煤矿承担。且该塌陷地的形成原因是王庄煤矿采煤行为所致,王庄煤矿作为专业采煤企业,对塌陷造成的潜在危险也是明知的,但王庄煤矿在几百亩 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完全尽到警示管理义务,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王庄煤矿主张涉案水塘被人使用,应当由水塘 的实际使用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塌陷地具体由谁使用以及是否用于养殖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王庄煤矿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钱鸿宝、郭 雅琴要求王庄煤矿赔偿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周屯村村委会对涉案水塘既没有管理权也未实际使用或收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庄煤矿辩称, 死者钱辰飞年龄较小,其监护人应负有监护责任,该辩解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确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