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配合刷脸,到主动发展下线,彭某某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彭某某用亲身经历证明:犯罪链条上没有“局外人”。近期,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彭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9月,老同学龙某某带着两名外地人找到彭某某,提出要用彭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
“每转1万元给500元,龙某某抽200元,我拿300元。”彭某某心里清楚,这笔钱很可能是涉及网络赌博或诈骗的非法资金,但他还是答应了。
彭某某带着自己的四张银行卡,住进了一家电竞酒店。龙某某开了一个套间,里面两个房间。彭某某在放电脑的那间屋子里玩游戏,手机和银行卡则交给龙某某,由龙某某拿到隔壁给外地人操作。需要人脸验证时,隔壁会把手机拿出来,彭某某就凑过去刷一下脸。
“如果不需要刷脸,他们直接用我的密码转账。”彭某某回忆道。
几天后,龙某某让他再介绍些人进来。“每介绍一个人,给我100到200元。”2021年10月,彭某某联系了金某某:“要不要赚钱?把银行卡拿过来转账,每转1万元可以赚300元。”金某某没多问——用彭某某的话说,“大家心里清楚就好”。
金某某带着银行卡来到电竞酒店。他把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彭某某,彭某某再转给龙某某。转账期间,金某某就待在电竞房里玩游戏,需要刷脸时配合一下。事后彭某某给了金某某一笔好处费。
彭某某还告诉金某某:“你可以介绍别人过来,每转1万元可以拿到500元,底下的人给多少你自己定。”之后,金某某陆续介绍了四五个人。彭某某自己也另外介绍了三个人,从中赚了一笔介绍费。
经查,遭遇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多地,被骗的资金陆续流入了这些账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明确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本案中,彭某某明知上线在转移不明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转移,并积极介绍多人加入、安排入住酒店、协助刷脸,已然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前不久,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及人脸信息,都是法律保护的重要个人信息和资金通道,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面对“转转账、刷刷脸、赚快钱”的诱惑,请多问一句钱从哪里来。别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记者 尼松义 通讯员 许荣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