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唐应欣律师认为,此案中有个特殊性,即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给孩子改回父亲的姓,只是没有约定履行的时间。这个调解协议显然也是有效的,女方应当履行。就女方的解释,只是双方在履行时间上双方理解不一致,双方都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但女方未变更姓名,不影响女方追索抚养费。
同时,在孩子的父亲欲通过起诉争夺孩子姓名权的问题上,唐应欣律师表示,虽然有法律规定,子女既有跟父亲姓的权利,也有跟母亲姓的权利,更改姓名属于公民的私权利,且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围。但在此案中,男方是依据调解协议起诉女方,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