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取消“儿童票”不合法
日前,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徐先生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轨道公司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受尊重权。
徐先生查阅相关规定,发现轨道公司对其小孩进行全价补票处理的执行依据应该是《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乘客无票乘车一律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的规定。
徐先生提出,他与孩子是第一次乘坐东莞地铁出行,并不知道地铁只对1.2米以下儿童采取免费措施的相关规定,站内亦无张贴相关告示。因此,他认为自己主观并无过错,即使在出站时经查出,在有监护人同行的情形下,予以相应的补票即可。“我小孩才6岁,工作人员可以推断出孩子是跟我一起进站的,就算要求我孩子补票,全票也应该是3元。”其次,轨道公司对其小孩实施补票处理时,没有区分“儿童票”和“成人票”,显然歧视弱势儿童群体。
徐先生表示,根据铁路、航空、客运的相关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优惠(以下简称“儿童票”)。“东莞地铁只有对于1.2米以下儿童给予免票和对东莞户籍在校学生给予半价票的优惠,但将身高在1.2~1.5米之间却未入学以及在外地上学的儿童排除在外。”徐先生认为,“如果是按照儿童票标准进行补票处理,那也应该是3元的半价,也就是1.5元,而不是6元,所以轨道公司应该退还我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