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岁数了,没人管了,现在没处住。我自己每个月有400元,以前和小闺女住的时候,米面油我都能自己买……”李老太孤零零地坐在法庭外对记者说,目前这种漂泊不定的生活让她只想住到敬老院去。
二女儿永芬指着老人说:“她没有心眼,把老房子卖了,但后悔也晚了,以前都好着呢,谁知道后来慢慢有这么多矛盾。”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的老人现在唯一的经济来源是每月国家发的400元。“老房子卖了,没有家了,当然后悔了。”李老太抹着眼泪对记者说,神情落寞而凄凉。
判决
四子女共付托老费 儿子多负担
经过审理,法官杜德利当庭宣布了一审判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认为,原告年事已高,四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赡养。考虑到当地的生活习俗,被告永辉作为其父母的唯一之子,其将老宅出售给被告永丽,由此可以看出,其父母将老宅分给被告永辉所有,被告永芳、永芬、永丽作为其父母之女,未分有房屋。故法院参照当地习俗及相应法律规定进行酌定,由被告永辉负主要赡养义务,其他被告负担相应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