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思法
本报讯 斜坡停车后,司机张某没拉手刹,车辆倒溜把他挤死在墙上。那么,司机自己撞死自己,算不算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近日,思明法院对这一起离奇案件做出一审宣判。
张某是厦门一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去年10月3日,张某的货车坏了,公司让张某把货车开到湖里高殿附近的修理厂维修。到维修厂后,张某将车停在一斜坡上,忘了拉手刹,他下车到车后查看。货车开始倒溜,为了刹车,张某追了上去,但货车已失控,不认“主人”,将张某挤在路边的围墙上。经抢救,张某被宣布死亡。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要求张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赔偿,该物流公司总共赔偿了31万元。该物流公司赔偿后想到,该公司的每辆车子都有保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便马上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厦门交警认定,张某在车辆发动的情况下没有拉手刹,应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物流公司认为,事发时张某不在车上,不属于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区别,不应排除在受害人范围之外,应属于“第三者”,且他是在地面活动时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的。向公司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公司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赔偿3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张某的公司是投保人,而张某就是其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只能赔给第三人,如果张某开车撞了另一个人,这个人能得到保险赔付,但撞了自己则不在赔付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那么,张某到底是不是“第三者”?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的身份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图片来看,当时驾驶室门挤住驾驶人时,门是关着的,即说明张某此时身体不在驾驶舱中;此时,无论张某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他不在驾驶室内,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他与一般行人无异,无法以血肉之躯抵挡属于高危物体的车辆。
思明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身份,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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