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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仅保持5年

来源:厦门网 2013-03-06 10:09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体权益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这就意味着不良信息超过5年将被删除。

个人信息不包括指纹血型等

  根据《条例》,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个人每年可免费查询两次

  根据《条例》,作为个人信用信息主体,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同时,当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

  另外,根据《条例》,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存5年后应删除

  该条例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包括,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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