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品牌商标被合作平台用来做广告引流,这算不算侵权?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大型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侵权认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数某公司旗下拥有核心应用“颜某”游戏。2020年,数某公司将“颜某”上架至被告游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该平台拥有超过8000万用户,是国内主流游戏社区之一。之后数年,双方平稳合作。到了2024年,数某公司发现,用户在某大型搜索引擎搜索“颜某”时,首页出现带有“广告”标识的“颜某-最新版下载”链接,下方标注游某公司平台名称,点击后直接跳转至下载页面。数某公司认为游某公司借其商标“截流”,遂诉至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赔偿。游某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针对此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引入“默示许可”原则,从四个维度层层审查。一看“行为”:数某公司主动上架同名应用并同意适度推广协议,可推定其默示许可平台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名称。二看“信赖”:被诉链接已标注“广告”且未抢夺原告官方链接的核心位置,平台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三看“边界”:平台推广未切断“颜某”商标与数某公司的对应关系,反而增加了下载路径;广告标识保障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四看“排除”:“默示许可”绝非“永久许可”,权利人可在合理期间采取恰当方式予以排除,甚至主动下架应用。本案中,数某公司诉前未与对方沟通,而是直接诉讼表达反对意见,游某公司在诉讼中及时停止被诉行为,避免了损害扩大。
基于以上审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该案为应用程序分发行业划清了法律边界。对开发者而言,应用上架不再是“一锤子买卖”,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对平台而言,合理、透明的推广行为将受法律坚定维护,大幅降低创新运营的法律风险;对行业而言,“四步审查框架”成为数据有序流通的“交通规则”。法官强调,“默示许可”绝非永久许可,而是把“刹车权”始终握在权利人手中。
(海西晨报记者黄晶晶通讯员厦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