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厦门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明确在厦门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被列为全国28个试点地区之一,成为福建省唯一试点城市。此次出台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家部署、推动厦门服务贸易和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为经省司法厅许可在厦门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需具备成立3年以上、近3年考核合格、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具备较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等条件;外籍律师则需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在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在执业方式上,外籍律师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受聘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在规定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外国法律咨询、国际条约及惯例咨询,以及与国内律师协作开展跨境法律服务,但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同时还明确,外籍律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所中国执业律师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试点有助于引入国际法律专业资源,提升厦门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涉外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提供助力。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