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完善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使用办法》明确,6个月以内(含)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6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账面原值实行分级审批。
完善资产出租出借年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程序报部门分管市领导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加强资产共享共用:《使用办法》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通过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共享调剂,提高使用效率;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需建立行业共享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资产共享共用。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办法》的出台是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局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切实抓好《使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