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影响深远,但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主播与其签约公司间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近日,湖里区法院通报几起典型案例提醒主播,他们一些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1 擅自停止直播工作
2021年12月,“95后”女生陈某与盛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盛某公司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合作期限一年。盛某公司向陈某支付了10000元签约费,陈某开始在指定平台直播。
2021年12月4日至21日,陈某多次无故停播,且多次直播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最低时长,之后甚至彻底停播。盛某公司认为,陈某无故停播构成违约,应向盛某公司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陈某则辩称其与盛某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构成了合同关系。理由是,合作协议明确盛某公司与陈某就开展网络主播演艺事业进行合作,而非建立劳动关系;盛某公司并未限定陈某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陈某也不需要遵守盛某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陈某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代表盛某公司开展的职务行为,合作协议中的直播时长、特定平台直播、其他直播要求及直播收益支付等,均属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此外,陈某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如社保缴交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用于证明其为盛某公司员工。
法院认为,陈某擅自停播,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陈某支付给盛某公司违约金26683元,并返还10000元签约费及盛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案例2 注册小号进行直播
2021年3月,胡某与环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环某公司作为其演艺经纪人,全面负责其演艺事业,双方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一年。之后,胡某以某昵称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但自2021年9月27日起,胡某停止以该昵称的直播活动,并于同年11月起使用小号在同一平台直播。
环某公司认为,胡某未经公司同意,停播原账号并私自注册小号,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并注销为履行合同新开设的自媒体账号。胡某则提出,2021年7月,环某公司曾通知称公司运营不善,要解散清算。在胡某看来,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构成违约,其系依据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终止合作,不构成违约。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环某公司存在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不符合《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不足以证明环某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而胡某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小号进行直播,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胡某应支付环某公司违约金24415元。
不过,法院也查明,胡某账号注册于2018年8月,并非为履行案涉合同而新开设的账号,环某公司无权请求胡某注销该账号。
案例3 披露其他主播隐私
谢某是某公司签约主播。2021年10月,谢某在平台与粉丝活动聊天中,提及了该公司其他主播的业绩、工作、生活等情况。基于双方之前签订的《艺人经济合同》《保密协议》,公司认为,谢某向粉丝披露其他主播的个人隐私,构成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谢某承担当月报酬的3倍(169177.62元)金额作为违约金。
而在谢某看来,主播本就是通过直播时的聊天互动与粉丝建立亲密关系的工作,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约定不属于《保密协议》调整范畴,此条款应属无效。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密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范围及保密义务等事项,谢某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谢某与粉丝的对话内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因素,法院综合酌定谢某应向公司支付当月收益56392.54元作为违约金。(海西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