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的打赏功能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若因为特殊情况想要回打赏的钱款,你可能就得打个问号了。近日,海南一微信网友起诉了厦门一家公司,要求返还打赏文章的66元,因为文章“虚构事实”。不过,她的这一诉求最终被思明法院驳回。
今年1月27日,厦门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质疑某筹款公益项目的文章。2月21日,李某在看过该文章后打赏66元,并留言“公益需要大家监督,社会才能更好”。5天后,李某再次留言表示,既然文章不实,打赏的钱可以退吗?
原来,文章推送后,该微信公众号便收到项目方的回复。公众号继续发文,对原文章中的请托等质疑进行澄清,承认请托事情不存在,系其无心聊天记录等,同时继续质疑该公益项目的数据等。
看过后续文章后,李某认为,公众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违背了赠予合同的主要义务。李某还提出,该公众号发表文章是为了博取打赏,并要求公众号所属公司返还其打赏的66元。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她将其告上法院。
公司辩称,文章中的每一点质疑,公司都提供了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对于案涉公益活动,公司是以善意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存在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公司也及时跟进后续情况并进行公开披露。公司特别提出,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日多次对活动作出解释,而李某的打赏发生于文章发表后的一个月,此后再指责公司虚构事实,其做法及理由令人怀疑。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李某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李某不享有赠予合同之任意撤销权,其不得任意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另外,公司在了解了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而且,文章发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某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亦是在后续文章发布之后于2019年2月21日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李某的赠与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近日,思明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