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8日讯 当物价涨幅太厉害时,厦门消费者可选择平价商店购买农副产品,将会便宜不少。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部门获悉,已新出台了《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
根据《细则》,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细则》要求,平价商店的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厦门市物价局将征求部分经营者意见,并会同厦门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如下: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当厦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到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厦门市政府备案。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方面,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厦门市物价局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可随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经市物价局同意。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1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市场价格异动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按厦门市物价局要求销售商品,平抑市场价格,稳价惠民。
当然,平价商店将获得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以补贴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等。(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