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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直管非住宅租金提高15.3% 部分承租人可享优惠

来源:厦门晚报 2016-01-06 15:52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本月1日起,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鼓浪屿除外)租金按新的市场评估标准执行;调整后,非住宅租金提高15.3%。

  年征收租金增长2348万元

  近日,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直管非住宅用房(鼓浪屿除外)租金按新的市场评估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凡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属本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记者从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获悉,调整后,这部分非住宅租金提高15.3%,年征收租金增长2348万元(未扣除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承租户、自主经营户等租金减免)。

  据介绍,此次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是为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遏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使用期届满后,将视本市租赁市场租金变动的情况再行调整。

  部分承租人可享优惠

  《通知》还列出了租金优惠对象及标准。其中,直管非住宅用房自主经营承租人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通知表示,为扶持小微企业,同时扼制转租牟利现象,对于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经承租人申请,报房屋管理单位核准,可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缴交。租金优惠实行年审制,每年核定一次。对社区居委会自用办公用房租金予以缓调,仍按原标准执行,但转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须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缴交。

  此外,对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人民团体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以及承租人将非住宅用房作为书店、电影院、学校和农贸市场用途的,按市场评估租金的60%缴交。

  上述租金优惠实行年审制,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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