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商品房的,可以申领补贴了!
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出台《个人购买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确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个人购买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商品房的,对所缴交契税给予适当额度财政补贴。
据悉,小城镇主要指汀溪镇、新圩镇、灌口镇、东孚镇,享受的补贴额度为购房款总额0.5%系数。普通自住商品房参照我市公布的年度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财政补贴金额以所缴纳契税为限,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备案时间为准。
具体申请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购房人可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