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四)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做好残疾儿童招生工作。
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工作。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兴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
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公办小学除由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合招收的个别体育特长生外,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严禁各种特长评级与招生录取挂钩,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本工作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