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初中招生
(一)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统一实行免试报名入学。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初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核定各民办初中的招生规模,于5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初中招生时应对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优先招收父(母)亲在厦暂住并合法务工且目前仍在厦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1〕17号)要求,对符合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不得再收取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民办初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要根据省、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免费的相关政策。民办中学的招生名单应于6月23日前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录取。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招生相关工作,加大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及时引导到就近的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就学。
(三)校长是学校初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把关,负起全责。各小学应做好学生报名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认真核定户籍,防止报名表漏填、错填。经确认后的志愿不得更改,报名表不得涂改。
(四)在普通小学或区特教学校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可继续在小学随班就读或在区特教学校(班)就读;已取得毕业资格的,可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继续在区特教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须出具有关证明)。
(五)初中招生派位结果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初中阶段有借读行为的学生,中考不享受高中定向生待遇,不具备高中特长招生及保送本校高中的资格。放弃在厦升学派位及选择升入民办中学的小学毕业生,初中阶段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学或借读到本市公办中学。
(六)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初中招生方案,参照本文件精神,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要在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确定招生片区范围。要进一步挖潜扩容,公平、公开、公正地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大力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比例。
(七)全市的初中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各区应成立初招领导和监督机构,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特长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及时纠正擅自将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要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