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自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起→福辉路→福辉路与香江路十字路口→香江路→香江路、港口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学府路→学府路、东港路与峡谷路交叉路口→峡谷路→峡谷路、石永二路与327县道交叉路口→327县道→327县道与326县道交叉路口→326县道→南环路(含南侧石狮辖区)→南环路与石金路交叉路口→石金路→石金路与同兴路交叉路口→同兴路→同兴路与外西环路交叉路口→外西环路→外西环路与狮城大道交叉路口→狮城大道→狮城大道、八七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环路→北环路→北环路与福辉路交叉路口为止,所覆盖的封闭型区域。
(二)世茂摩天城片区。
二、严厉打击惩处
严禁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格燃放审批
因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石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狮政〔20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