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在石狮就业创业有奔头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改革开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入实施“质量石狮,二次创业”战略的重要推动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新发展,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00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以上地方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记者周进文)
扶持一批农民工创业项目
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招聘网,为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山海劳务协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为农民工提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个性化信息服务。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接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工创业扶助工程,扶持一批农民工创业项目。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并广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岗位证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青年和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
促进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防范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扩大参加城镇社保覆盖面
探索以参保代替户口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权利,彻底使福利与户口脱钩。落实持居住证的本省城乡居民在石狮市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我市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到“转得出、接得来”。
畅通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全面推行新市民积分制管理
全面推行石狮市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完善积分公共服务体系,构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紧缺公共服务差异化格局。重点实施“积分入住、积分入学、积分入医、积分入保、积分创业、积分培训、积分荣誉、积分入市民卡”8项差异化公共服务待遇积分优惠政策和配套公共服务积分应用,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通过新增学位、新改扩建学校等方式,加大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建设力度,扩大教育资源,做到无条件地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百分百进入相应学校和年级就读,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全员入学”和“就近入学”。完善“积分入学”办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等分配。进一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劳务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实施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积分入住”住房制度,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政府每年划出一批“积分入住”购房补助名额。对符合积分条件的农民工实施住房优惠政策: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改革落实户口准入条件,允许长期在石狮工作生活、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户口迁入石狮。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来石入户的门槛,按照“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在我市居住满一年”的户口准迁条件,“低门槛”接纳来石创业、务工的流动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