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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来源:闽南网 2020-03-16 17:09 http://www.mnw.cn/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案例如下:

  案例1:王维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4月,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王维群租赁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嬌寶媛®美国圣花粉胶囊等16种产品,包装盒、包膜等9种包材和手持日期打码机、封口机、电子秤等工具。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且其中8种涉案产品经依法送检,检出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该案货值金额30715元,违法所得53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等)的食品之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2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维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于法院审判当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3800元。

  案例2:肖剑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8年11月, 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肖剑雄的住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份开始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未经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02148.45元,违法所得186574.6元。当事人肖剑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19年3月25日,该局将该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理,2019年11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剑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没收被告人肖剑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案件3:南安市水头镇永记深海鱼食府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1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永记深海鱼食府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开始,向每位进店消费的成人收取餐位费2元,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案件4:泉州卿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子钢琴案

  2019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卿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生产、生产经营无厂名、厂址、未经认证的电子钢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4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284元。

  案件5:南安市霞美镇吴永佳烟杂店未按规定经营食盐批发案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南安市霞美镇吴永佳烟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相关税票,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食盐,自2017年12月开始,向其他便利店经营者批发销售食盐,其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没收涉案食盐并处罚款10440元;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件6:泉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9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申请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的金融服务费,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4000元。

  案例7:晋江市龙湖镇何先梅餐饮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3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龙湖镇何先梅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 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告示,以店堂告示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案例8:鲤城区蕊美美甲店发布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对鲤城区蕊美美甲店进行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该店的销售业绩,制作发布了含有“蕊美会所”、“代金券20元”、“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的代金券。当事人发布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00元。

  案件9:惠安县艾呀饰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19年10月2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艾呀饰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涉案“淘气猴®”、“伊娃爱®”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淘气猴®”、“伊娃爱®”软性亲水接触镜共计646瓶;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3、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594元。

  案例10: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红瑞乐邦保健食品经营部广告违法案

  2019年3月2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红瑞乐邦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标注“中央电视台健康产业合作伙伴”字样内容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授权文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11:洛江万达兴高频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9月25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洛江万达兴高频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0月11日开始至案发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印制adidas标识的塑料片37张,印制puma 标识鞋舌3228片和印制puma标识鞋边肚2727片,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12:李妙娟涉嫌无证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的洗洁精等产品案

  2019年7月2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李妙娟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太阳洗衣液”、“速洁柠檬洗洁精”等洗涤剂产品均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洗洁精以及在生产的洗洁精、洗衣液、油污清洁剂上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对未经许可生产洗洁精行为处罚款10000元;2.对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行为处罚款3500元;3.没收涉案产品。

  案例13:石狮市丰沧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19年10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丰沧液化气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14:出租汽车无故绕行行政处罚案

  2019年1月15日10时18分,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值班人员接到乘客刘女士来电投诉。刘女士称当日9时11分在华侨大学搭乘闽CT9816号出租车前往晋江机场。驾驶员张某绕道走城东街、丰海路,没有选择最近的行车路线,导致全程走了25.2公里,计费76元。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比对出租车行驶轨迹图与第三方导航软件推荐行驶路线。经调查,交通执法部门发现驾驶员存在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行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五)项对案件予以立案。2019年1月7日,交通执法部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款以营运途中无故绕行为由对驾驶员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所属公司泉州市石狮闽众出租车有限公司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15:黄某等5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活动案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调查,黄某、蓝某、李某、吴某、施某等5人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1月开始通过从大麦网、永乐票务网、摩天轮票务平台等网站手动抢票以及歌迷会粉丝转票等方式获得大量门票,并在摩天轮平台、闲鱼平台、淘宝店铺及微信朋友圈上进行加价销售,销售价格根据演出的热门程度及门票的位置不同加价不同;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和《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给予黄某等5人立案调查,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总计没收违法所得11719.5元,罚款14万元。

责任编辑:连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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