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
严厉打击海上偷私渡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织密“外防输入、内防输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防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出海人员在海上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在返港后应当如实向属地镇(街道)申报。
二、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偷越国(边)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现就举报偷私渡行为的奖励事项通告如下:
每举报1起偷私渡案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至50万元奖励。其中,查获偷私渡人员5名(含5名)以上10名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名以上(含10名)到30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或0595-87987099
举报地址: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海防大队
泉港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