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财政局对泉州市市级公务卡改革
首批16家试点单位的30多名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戴涵琦摄)
泉州市市级公务卡改革逐步推进。记者昨日获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印发《泉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支付管理、财务报销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解答。
遇到商户不具备刷卡条件怎么办
解答:在市级规定的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持卡人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公务消费支出,持卡人应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情况特殊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持卡人可向所在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应由谁负担
解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个人卡公务消费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凭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等原始凭证登记入账;单位卡公务消费的,可不提供消费交易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要在公务消费当月办理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