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5月23日讯(闽南网记者 苏毓茹)近日,泉州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推进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工作,以外配处方管理的“小切口”推动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障“大民生”。
严控非必要外配处方 减轻参保人负担
《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处方药品管理工作,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不得要求医师为住院参保人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对纳入DRG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自费院外购药,增加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按需配药 完善临时缺药应对机制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为住院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住院参保人配备相应药品;对定点医疗机构内未能及时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住院参保人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要向参保人充分说明理由,在取得住院参保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后,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参保人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外配处方需留存备查 规范纸质处方印制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含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外配处方管理将纳入医保监管与医院考核
今后,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将纳入医保部门监管范围,同时,纳入医院院科两级绩效考核体系、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