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22日讯(闽南网记者 曾小琴)来自泉州市住建局消息称,日前该局印发了《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的开设、缴存、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泉州全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监管等,都适用本规定。
规定出台 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泉州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并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中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预售资金拨付受理和审核、预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商业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
凡在泉州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拟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
泉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员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6万平米及以下 监管账户不超2个
何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规定提出,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
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还需经发放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同意),可增设或变更监管账户,并进行公示。
规定称,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2个监管账户;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预售项目允许开设不超过4个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重点资金监管额度;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工程款支付计划表;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购房人购房款 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时,应当为购房人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后续款项要合理安排入账时间。
规定提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 主要对存入监管账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进行全部监管,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的资金。预售项目留足重点监管资金后,在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拨付至其基本户。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含单体工程、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
违规情形可这样处理
规定明确违规情形的相应处罚。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该企业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1.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 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 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 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5. 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6.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7. 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8. 代收代缴资金未及时缴交的;
9. 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其限期整改,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处理,直至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取消承接新的监管业务:
1. 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通报市住建局的;
3. 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 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5.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再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