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25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泉州法院的禁毒工作,并发布了泉州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庭审现场
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泉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973起毒品犯罪案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7.2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共计1070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76人,重刑率达16.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以贩卖毒品案为主)641件,容留他人吸毒案310件,涉及该两种罪名的占97.7%,是最为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
从构成的年龄来看,毒品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被告人中3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735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庄能宗介绍,从当前泉州的涉案情况来看,有关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新型毒品,如冰毒、K粉、止咳水等案件所有增加。
当天,泉州各级法院还组织了涉毒大要案集中宣判活动,对31起案件51人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点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起毒品案件,7名被告人中,3名获刑死缓。
买3000克“冰毒” 遇民警抓捕弃车逃跑
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强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商谈购买毒品相关事宜。次日,他驾车前往龙岩市区,通过王某的安排和介绍,在龙岩市闽西交易城附近一酒店门口,以现金给付、银行转账等方式,用8万元的价格向毒品上家“老板”购买约3000克“冰毒”,并放置在一黑色塑料袋里。
同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强携带该批“冰毒”驾车返回泉州,在高速上遇到准备实施抓捕的公安机关。发觉有人驾车靠近,黄某强即加速逃离,同时将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从车上抛出,从高速上冲关到莆田市区弃车逃逸。随后,公安机关在缴获了黄某强丢掉的黑色塑料袋,从中找到了三袋合计2966克“冰毒”,以及含“冰毒”成分粉状物0.52克。当天下午,黄某强在泉港区山腰街道一出租房内被抓获。
2016年5月中旬及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庄某忠通过手机联系后,先后在惠安县城一公路边、惠安县某酒店楼下贩卖“冰毒”给陈某裕;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庄某忠在其位于惠安县螺城镇霞张村学园路谊安堂药店旁一租房贩卖1.5克“冰毒”给高某。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庄某忠在该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冰毒”46.99克。
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冰毒”10.55克。
泉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庄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
指使未成年儿子协助贩毒 “父子兵”双双获刑
2017年4月以来,王某租用石狮市某村一民房供其子王某国(14周岁,另案已判刑)居住,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租房内,后通过微信向买毒人员余某艳(另案处理)收取毒资,再将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村一公共厕所旁的树下,由余某艳自行取走。
其间,王某多次指使王某国将毒品放在上述指定地点。同年5月4日中午,王某与余某艳联系毒品交易后,再次指使王某国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点,后父子二人先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实,王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余某艳13次,后2次的贩卖数量计3.26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国租房当场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某国因协助其父亲王某贩卖毒品,虽年仅14周岁,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亦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5天,并处罚金1500元。
美籍华人海购毒品 为缓解母亲病痛
海洋某某(美籍华人)的母亲龚某某患有结肠癌,海洋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及2016年3月中旬,两次委托其在美国的朋友从美国购买大麻饼干邮寄进境供其母亲服用,用于缓解龚某某的病痛。
2016年3月25日,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陆地港监管科在进境查验时查获该邮包。经拆检,该邮包内含大麻饼干共计11小袋,净重629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大麻饼干中均含有大麻成分。同日,海洋某某主动到广东省台山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海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邮寄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海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海洋某某走私毒品的数量较少,且系用于缓解其母亲的病痛,并非用于牟利或个人吸食等非法用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以海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多次非法贩卖“止咳水” 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2017年3月以来,侯某婷向他人购买奥亭牌复方点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奥亭”止咳水)后,又在南安市溪美南大路,以每包人民币9.5元至10.5元不等的价格,共计17次,贩卖206包止咳水给吸毒人员黄某辉、许某基。
2017年4月27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溪美街道南大路3号抓获侯某婷,并当场向侯某婷扣押“奥亭”止咳水266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2017 年10月1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可待因含量为0.02%。
法院认为,侯某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奥亭”止咳水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婷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上诉人侯某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侯某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