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流浪犬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决定对城区流浪犬、放养犬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饲养家犬的市民必须主动对犬只进行相关疫苗接种并圈(拴)养;同时,务必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犬只的日常管理,杜绝犬只随处乱跑及伤人事件的发生。
二、区城市管理局将会同区公安分局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在城区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圈养、流放在外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联合整治组将委托专业捕捉队伍对流浪犬实施捕捉清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将对违反《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洛江区建设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洛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