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3月23日讯 (通讯员 陈海军 闽南网记者 张凯航) 今日上午,洛江公安分局召开“打黑恶、缉枪爆”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同时公开举报“黑恶枪爆”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黑涉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使用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六)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七)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八)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九)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枪涉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公安部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破获省公安厅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破获市公安局督办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抓获公安部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省公安厅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市公安局督捕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爆炸装置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破获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盗窃、抢劫、抢夺以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手榴弹的,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手榴弹一枚、军用枪一支、火药类枪支一支,气体类枪支二支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缴获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六)缴获第(四)、(五)项物品最低数量以下或仿真枪30支、管制刀具30把或烟花爆竹30件以上的,奖励200元至1000元;
(七)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八)破获其他涉黑涉恶、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或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