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应及时查证核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举报电话:110;
洛江公安分局:22632110
万安派出所:22652110
双阳派出所:22062110
河市派出所:22033114
马甲派出所:22085032
罗溪派出所:22057016
虹山派出所:2207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