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等法律规定,区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到期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泉洛档〔2016〕13号),开展到期档案接收工作。为确保接收档案的质量,档案局积极作为,一方面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继续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一方面以档案移交为契机开展业务指导,双管齐下,切实提升档案员的业务素质,维护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了到期档案接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截至目前,全区49个单位顺利完成到期档案移交任务,共接收档案7534件(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