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泉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泉医保[2016]25号)的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我区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月缴基数最低标准从以前的2441.15元调整为2702.20元,最高标准从以前的12205.75元调整为13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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