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比价关系,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从今年5月1日起,洛江区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从原来的9元提高到10元,个人支付部分维持原标准为1.5元;床位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取消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统一按10元/日执行;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单位在现行县级公立医院服务价格的85%以内制定。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结算系统均已按文件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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