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二)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三)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pension@circ.gov.cn">pension@circ.gov.cn。
第五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生外部审计的,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对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报告和已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清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