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后的两年半时间内,该村村民又先后到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协和省信访局上访,均没有得到相应的审批信息。
“10·14事件”发生4天前,6名村民到昆明市国土局上访。该局相关人员回复称,该局力争于15日内收集土地批准材料,依法依规向村民公开信息。但截至10月21日本文发稿前,村民依然未见相关的信息公开。
参与上访的一位村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上访求查审批信息,原本并不抱多大希望,因为在他们看来,政府征地、政府审批,通不过的可能性非常小;此外,这一项目又号称是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项目之一,更没有通不过的理由。但在多次上访被拒后,反而让他们觉得审批手续可能真的有问题,毕竟,如果确有合法审批手续,向村民公开可能带来的困扰,相比被村民连年上访所带来的困扰,要小得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今年通过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10·14事件”发生后,晋宁县县长岳为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泛亚项目涉及所有建设用地指标已正式获省政府批准,获批总面积为2136.17亩。
按说,这么大体量的土地征用,审批权不应在云南省政府,而在国务院。《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需国务院审批的三种情况: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即便按照最宽松的条件,2000多亩农地的征地审批权,也应该在国务院,而不是云南省政府。
一位土地问题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么大体量征地的审批权放在省政府,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把这个项目拆分成几个项目,让每个项目的占地面积都不超过省政府的审批权限,这样就能在省内解决审批的问题了。但若是把这样的信息公开,很可能会引起规避法律的质疑。
晋宁县政府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出示了2011年12月镇政府和富有村9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及2012年4月签订的征地协议(增补),并且都附有青苗补偿协议。上面的签字人,为晋城镇法人代表和富有村法人代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协议对征地面积、征地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确定。
但是,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明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此类协议只能由农户本人签字,其他人不能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