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保险赔偿该怎么赔
醉驾造成的赔偿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在醉驾伤人保险赔偿该怎么赔意见稿中,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意见稿对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关于赔偿的责任方面,规定称,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在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整体看,此次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赔偿的及时到位和有效给付,相对于之前的模糊状态,做到了有法可依,确实是一大进步。
但是,我们在看到新规对于受害者进行合理的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看到新规状况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酒驾者潜意识的纵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安全风险。
新规规定对于醉驾造成的受害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及时给予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而后可以对责任人即被保险人进行追偿,但是关键问题是,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成功,以及被保险人是否有能力去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逃逸或者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又向谁追偿?在这个问题上,保险公司的风险如何化解?
而对于驾驶者者,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逃脱处罚,在心理上或许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侥幸心理进一步膨胀,那么在无形中,醉驾的概率就进一步增大,在一定层面上有纵容的最起码是暗示的作用。
醉驾一般不适用死刑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也可判死刑
黎景全、孙伟铭、张明宝,三起严重醉驾肇事案件,而且后果都很严重,却都判了无期徒刑。高贵君、韩维中等指出,行为人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虽然情节一般都比较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此类犯罪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撞击车辆或行人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
相比之下,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因此,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类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出发,一般不适用死刑。
但他们也认为,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如醉驾肇事后不顾拦阻或抗拒检查、抓捕,或为逃避处罚继续驾车撞击车辆、行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不排除依法判处死刑的可能。
赔偿是肇事者法定义务
如罪行极其严重赔了还可判死刑
上述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对受害方做了积极的经济赔偿,最后肇事者都保住了性命,那么是否积极的赔偿都能取得免死牌?高贵君、韩维中等认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处死刑。
高贵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既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又不能简单地将赔偿经济损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尤其是在决定是否对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适用死刑时,应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在于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处死刑。
醉驾肇事量刑标准
应酌情考虑肇事者的实际控制力
由于我国《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明确规定醉酒的人是否根据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犯罪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实践中,大多对醉驾犯罪量刑时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酌情从轻。
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撰文提出,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醉驾犯罪行为人量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是不符合审判实际的,也不符合《刑法》的量刑原则,应酌情考虑。(深圳广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