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施行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破产清零”?破产期间生活是否受限?债务能否全部免除?不少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回应社会关切,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近日就部分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破产期间,生活会受影响吗?
“会有一定影响。”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将依法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除经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商务舱、在高尔夫球场消费、购买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高档车辆等。
同时,债务人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等。
一旦申请破产,所有财产都要用于清偿债务吗?
并非如此。《条例》明确设立“豁免财产”制度,用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必需的生活用品、学习资料、医疗器械以及职业发展必需品均可保留,其累计总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厦门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经过破产程序,债务就能全部免除吗?
依据《条例》,债务人须在执行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程序并遵守考察期义务后,才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恶意逃债等行为,将被拒绝豁免,具体的类型在《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保护不是“逃债通道”,而是对“诚实而不幸者”的保护。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