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交锋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陈发树和红塔双方的律师还在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激烈交锋。
对于中烟总公司批复中“国有资产流失”一说,陈发树方的代理律师李庆并不认可,他认为,“股价上涨是造成中烟总公司最终否决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时中烟也以流失为借口,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
一位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指出,“在股权转让中,股价波动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还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一般来看,正常的市场波动不能被认作国资流失,因为股价上升或下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情况,签订协议时谁也无法准确预判股份的变动情况。”
除了国有资产流失外,中烟公司是否具有“审批权”的问题,成了此案的另一焦点。陈发树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庭审中称:“中烟总公司只有汇总上报权力,而没有审批权力,财政部才是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总公司应把此次股权转让的报告上报给财政部审批。”
王卫国的理由,是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如下规定:“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红塔集团代理律师则引用了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称,财政部可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且双方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报批材料一定要上报到财政部,中烟作为云南红塔出资和上级单位,具备否决此次转让行为的权力,无须上报财政部。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如果逐级部门同意的话,财政部是终极审批人,但如下级部门不同意,就无需再上报财政部。
前述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对此则认为,“双方律师各自引经据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混乱,不同的法规之间相互‘打架’,这需要有关部门重新梳理和统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烟公司是否成为本案的追加第三方被告,则成了此案的第三大看点。陈发树代理律师认为中烟的批复无效,并冒充财政部的审批意见,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和红塔集团一起被列为被告。2012年6月5日,陈发树就向云南高院提出,追加中烟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云南红塔的律师则辩称,中烟作为被告云南红塔上级单位,并非签署转让协议的当事方,股权转让协议是在云南红塔和陈发树之间签订的,因此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云南高院是否追加中烟总公司为被告,李庆回复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也在等待合议庭的回答。”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庆坦承很不乐观,“胜诉很困难,我们有充分准备,如果一审败诉,继续上诉乃至申诉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