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警犬鉴别不科学不能作为证据
2007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向记者回忆,2007年11月,方炳发现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其中徐辉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经过。“这4次有罪供述是怎么取得的?之前、之后为什么不认罪?虽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们也发现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还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辉案的承办人。
方炳了解到,徐辉在案发后23天才被拘留,因此,他有可能从中获知部分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徐辉打晕或者杀害严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
此外,方炳还走访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队和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气味鉴别的操作流程、鉴别要求等。并了解到,警犬鉴别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规定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显然其鉴别过程不够科学、规范。”方炳说。
DNA检验水平低不能认定作案
为了复查有关严娟体内提取物的DNA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问题,方炳首先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DNA鉴定专家咨询了技术问题,而后该处时任处长杨志刚和方炳又专程到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技术中心向法医进行咨询。
他们了解到,2007年的DNA技术鉴定要求至少采用15个位点进行鉴定,而1998年该技术可以采用9个位点。但珠海市公安局的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以及该局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所作出的DNA检验结论,仅采用了4个位点,位点数太少,技术水平低,这一结论不能肯定徐辉为犯罪行为人,只能认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对于复查而言,刑事申诉检察官要从整体考虑,看全部证据是否可信。”方炳表示,他们必须弄清每一个有疑点的证据,而后专门撰写报告。其间,他专程到广东四会监狱提审了徐辉,核实了在案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