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
最高法再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得以明确。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法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法制日报记者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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